贷款对象
以未到期定期储蓄存单、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款凭证)及国债凭证等权利质物的自然人以及承兑汇票质押的公司类客户。
产品特点
1.质押权利额度为90%,利率为0.9倍;
2.额度不受我行规定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的限制;
3.手续简便、灵活。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各分支机构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2.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款凭证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凭证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除外。
3.质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贷款不足6个月(含6个月)执行6个月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质押存款凭证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在质押时停止取息。质押凭证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存本取息不准部分提前支取)。抵偿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
4.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金、等额的还款方式。
我行可接受的质押范围
凡持有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名下的未到期存款凭证的中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开办此项业务的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