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
以林权证抵押登记获得生产经营资金的商户。
申请条件
1.居住在商业银行的服务辖区之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金融机构发生过经济纠纷;
4.所有经营的林地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
5.借款人的经营资格合法有效,连续经营时限在六个月以上;
6.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7. 第一还款来源稳定、充足;
8.以林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需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9.有商业银行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物;
10.贷款用途
(1)非涉林企业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属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支持范围。
(2)涉林企业林权抵押贷款资金用于:
①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贷款;
②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贷款;
③林产品经营、流通贷款;
④小型林业机具贷款;
⑤与林业生产经营及村镇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贷款。
可作为贷款抵押的林权范围
能转让处置变现的下列森林资源资产,可作为贷款抵押。
1.用材林:即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2.经济林:即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薪炭林:即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使用权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地资源资产使用权、经营权。
下列林权不得作为贷款抵押: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4.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贷款期限和利率
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为三年以下。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贷款利率下限为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7倍。
贷款还款方式
贷款偿还方式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
以自有或他人的林权证做担保,依法登记抵押。林权抵押贷款比例为评估价值的20-40%,分别为:
1.用材林中的幼龄林按不超过评估价值的20%进行抵押;
2.用材林中的中龄林、近熟林按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进行抵押;
3.用材林中的成、过熟林及经济林、林地等按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进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