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 绍

 业务介绍

由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由我行向城镇自主创业、展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发放的贷款。

  产品主要特点

  1.国家基准利率,财政贴息;

  2.与劳动就业部门及财政担保中心合作;

  3.贷款最高额度5万元,利率1

  4.还款方式灵活;

  5.帮扶弱势群体再就业创业。

 贷款条件

    (一)有效证书,包括:

    1.下岗失业人员须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大学(专)毕业生须持有《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

       3.退伍(转业)军人持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

    (二)有效执照,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3.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借款人须具备有效担保条件,并提供担保人为其出具的担保《承诺书》。

(四)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左右。对贷款期内信用及经营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可追加贷款,累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创业培训机构专家组论证经营项目可行,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在3人以上的借款人,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给予人均2万元以下的贷款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贷款项目可展期一年。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法定利率,不得上浮利率。

4.贷款贴息。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时间由按年贴息改为按月贴息。但贷款展期期间不予贴息。

5.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及计息和结息的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借款人可在贷款银行的各分支机构还本付息。

6.其他约定。贷款银行和借款人认为需要对贷款的其他条件作出约定时,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电话:024-96178 传真: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62号
版权所有:本溪银行    辽ICP备14010690号     本网站支持IPV6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器分辨率调为1024*768)